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200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群众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文成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老电影院附近随意对被害人赵某丙殴打致伤,其间被告人赵某甲随意将被害人吴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吴某某、赵某丙的损伤程度均已达轻微伤。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4月14日主动到大峃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与被害人赵某丙、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赵某丙、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林某某、刘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丙、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琦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