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乙(已判处刑罚)因琐事与孙某甲发生矛盾,为殴打孙某甲,2018年3月28日22时许,其以向孙某甲道歉为由将孙某甲约至武陟县三阳乡**村西口,同时让郭某某(已判处刑罚)、赵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来帮忙打架;后赵某丙又让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丁(另案处理)来帮忙打架。赵某乙、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到达武陟县三阳乡**村西口后,对孙某甲及其同行的孙某乙、张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赵某甲自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升
朱鑫花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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