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8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村**#。因吸毒,于2017年9月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与朋友汪某某受石某某邀约,到**镇**村水库旁农庄内一新开业的KTV 包厢捧场。次日凌晨2时许,在该嗨吧,石某某与黄某某因陪伴女去留问题发生矛盾,至互相推柔,石某某强行不允许黄某某离开包厢,并打电话给包厢老板赵某乙谎称包厢有人闹事砸场子。赵某乙当即组织赵某甲、徐某某、曹某某等人,由赵某甲驾驶自己的车辆载赵某乙、徐某某、曹某某等人前往石应高KTV 包厢,在途中赵某乙为防止以后有人到包厢捣乱为目的,特意安排徐某某、曹某某等人到嗨吧教训黄某某。上述一行人到达**水库旁农庄内的包厢后,经石某某指引,开始围攻殴打黄某某。曹某某、徐某某手持匕首等凶器刺伤黄某某左臂、背部等处,黄某某被打倒在地,不断求饶,赵某乙等人继续使用威胁语言教训黄某某,因黄某某血流不止才被赵某乙安排人送往大冶市**医院门口丢弃。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7月24日到大箕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管制刀具认定书、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石某某、徐某某、曹某某、汪某某、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在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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