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3年,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宾馆占用了被告人赵某甲的土地,被告人赵某甲要求弓长岭区人民政府给其土地或者补偿其人民币10万元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因按当时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应给其相应的补偿,弓长岭区人民政府未同意被告人赵某甲的诉求。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甲多次到弓长岭区信访局、乡信访局上访。2018年4月份,该案做结案处理。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在国庆70周年大庆安保期间,于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后使自己处于失联失控状态在北京滞留。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保证书、情况说明、证实、在国家信访局登记情况等;
2.证人杨某某、韩某甲、赵某乙、聂某某、韩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进京越级、非法上访,并长期滞留,目的是引起政府的重视,给政府施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玉清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