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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抚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住抚远市**乡**村。2014年12月15日因任意损毁财物被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3月17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12月25日因任意损毁财物被抚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8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抚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抚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在抚远市抚远镇金帝歌厅内唱歌喝酒。王某甲因喝多耍酒疯,用啤酒瓶子砸歌厅内的地颤,将金帝歌厅内地颤上的一块玻璃打碎,后金帝歌厅老板报警。事后王某甲已赔偿金帝歌厅老板损失。2014年12月15日王某甲因任意损毁财物被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015年12月29日晚上19时许,王某甲路过前哨农场人民广场时看见其朋友郝某某与宋某某在人民广场发生争执,郝某某用镐把砸宋某某的车门及车窗,王某甲便从车里拿出砍刀将宋某某的红色本田轿车正副驾驶的门玻璃、后备箱砍坏,后宋某某报警。事后王某甲已赔偿宋某某损失。2016年3月17日王某甲因故意毁坏财物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018年12月25日晚上20时许,王某甲因为看黄某某来气,就从家里拿了一把劈柴用的斧头到抚远市**乡**村黄某某家,把黄某某家的外门砸坏,客厅玻璃璃砸碎了一块,后黄某某报警。事后王某甲已赔偿黄某某损失。2018年12月25日王某甲因任意损毁财物被抚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2日主动到抚远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乙、郝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抚远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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