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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于某甲、吴某甲在经营灯塔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由于于某甲购买**公司二、三采区的50%股份后,没有给丁某甲(另案处理)干股,丁某甲让村民在企业车辆通行的必经之路上进行封堵,指使被告人赵某甲及王某甲、赵某乙、田某甲、曹某甲、李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和王某乙(以上八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工厂放炮造成村民住房损坏为由,向企业要钱,并召集村民进行排班堵路,**公司被迫停产十天左右并且造成很大损失。于某甲、吴某甲害怕村民堵路影响企业,为了企业能够正常生产,被迫支付丁某甲20万元。随后丁某甲让赵某甲等人带领村民离开。丁某甲将20万元中的12万元据为己有,其余8万元让赵某甲等人给每户村民购买大米和豆油,另外赵某甲、王某甲、赵某乙、田某甲、曹某甲、李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王某乙等人分别分得400-1000元不等的现金。

2019年4月,灯塔市***有限公司开始生产,为与村民搞好关系,不至再发生村民阻碍企业生产的事情,企业与**村民达成协议,按照采区爆破中心点距离村民房屋的远近分三个档次对村民发放敦亲睦邻费。被告人赵某甲每年应得为第二档,即为每房5000元,赵某甲对此不满,多次到企业以其家的房屋受损为由向企业索要人民币15万元并扬言“企业不给钱,就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将企业告黄。”未达到要求后,赵某甲同李某丙(另案处理)多次组织**村多名村民到灯塔市**镇政府、灯塔市信访局、辽阳市信访局、辽宁省信访局走访,以反映企业污染、震动等问题为由要挟企业。经灯塔市环保局、灯塔市应急管理局等评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各流程均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经辽宁祥盾安全监测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企业爆破振动实测数值均在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范围内,对赵某甲等人的居民住宅没有影响。经沈阳市绿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对涉案企业无组织废气和噪声的检测结果均为达标排放。

2020年5月1日、5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二次伙同他人到灯塔市**有限公司的矿区内阻碍企业生产经营。2020年5月11日,赵某甲再次伙同他人到灯塔市**公司爆破现场,扬言不给其修房子,不给钱,就不让放炮,不让生产。经过企业工作人员以及爆破队的工作人员的劝说,赵某甲仍不离开,继续阻碍爆破,企业遂报警求助。赵某甲被出警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补偿协议书、信访事项情况表、派出所值班记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实、检测报告、审批文件、测量技术报告等;

2.证人于某乙、朱某某、于某丙、田某乙、邵某某、张某甲、富某某、刘某某、张某乙、黄某某、倪某某、于某丁、孙某某、卜某某、李某丁、郭某某、王某丙、某某乙、曹某乙、罗某某、丁某乙、皮某某、丁某甲、田某甲、李某丙、王某甲、赵某乙、李某甲、曹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甲、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爆破振动监测报告、价格评估报告书;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阻碍企业生产,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险峰

检察官助理:李金格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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