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101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被告人赵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需要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赵某甲共向12人收集到24套银行卡(含手机卡、银行卡、银行卡密码、办卡人信息),并全部提供给被帮助犯罪嫌疑人使用。
被帮助犯罪嫌疑人使用赵某甲提供的下列8张银行卡累计结算金额140万余元:乔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的银行卡(62166063000********)、中国邮政银行的银行卡(62179937200********),王某甲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的银行卡(62179930003********)、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1106010********),刚某某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的银行卡(6221803720********)、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6222031001********),赵某乙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6228404329********),王某乙名下中国邮政银行银行卡(62179930003********)、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62309412400********),王某丙名下的中国银行的银行卡(62178761010********)、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6220311020********)、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62170020000********),赵某丙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62305222900********)、中国邮政银行银行卡(62179937200********),苏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62305222900********)、中国邮政银行银行卡(621799372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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