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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13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路**村**队**号。2009年3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起至案发,被告人赵某甲为非法牟利,在本区**路**号**楼一房屋内,聚集他人利用扑克牌以“比鸡”的方式进行赌博,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参赌人员赵某乙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区**路**号**楼开设赌场、案发当日其等人在该处以“比鸡”形式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

2.相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参赌人员赵某乙等人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赵某甲处扣押到赌博工具及赌资。

4.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劣迹情况。

5.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6.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身份事实。

7.被告人赵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华

检察官助理:许黎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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