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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开设赌场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派出所,住介市****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其经营的**公司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之后被告人赵某甲与田某某(已判刑)合伙在田某某经营的福林养殖场、**村村民家中开设赌场,雇佣王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赵某乙(已判刑)、马某某(已判刑)等人为其接送参赌人员、望风,以丢骰子押大小等方式多次组织兰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人进行赌博,赵某甲、田某某从中抽头渔利30余万元。2019年12月27日,赵某甲在家人劝阻下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法院判决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赵某乙、兰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田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郝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星光

2020年6月11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灵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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