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1196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8月以来,冯某某(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郭一力(已判决)、被告人赵某甲在宣化区南门楼0313地下慢摇吧的欢天喜地动漫地带游戏厅开设设有赌博机的赌场。经认定,内设各类赌博机共计四十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张某甲、乔某某、姚某某、边某某、赵某乙、曹某某、吕某某、冀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白某某、闫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全
(院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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