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2020年4月26日被开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与本村村民由某某之间存在婚姻家庭纠纷。被告人赵某甲为报复由某某,2020年04月24日上午在其父亲赵某乙家牧铺将5支老鼠药搅拌进二十余斤玉米粒内,欲毒害由某某家的羊群。当晚,被告人赵某甲开着自己的蒙G*****面包车来到某某镇某某村由某某家地里,将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投放在由某某家地内。第二天由某某母亲到地内放羊时发现毒玉米粒,由某某报案。经内蒙古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所投放的玉米粒中检出氟乙酸根离子。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开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向莹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某某镇某某村 ,电话1864758****。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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