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江门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全州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和谢某某(另案处理)自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在蓬江区**镇**路**街**号共同经营江门市**有限公司,并先后聘请陈某甲、罗某某二人在该公司工作。自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甲和谢某某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至2018年9月份,共拖欠2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8448元。2018年10月25日,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赵某甲和谢某某仍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并已停用原手机号码、逃匿出江门市。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赵某甲的姑姑赵某丙于2019年3月19日将上述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额代为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移交材料、刑事谅解书、收据、租赁合同、欠条、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陈某乙、赵某丙的证言;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844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俊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联系电话:1867582****;
2、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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