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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单位贵州**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77********,单位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街道**小区,法定代表人赵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65********,被告单位副总经理,联系电话1898426****。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69********,汉族,大专文化,贵州**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湄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1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害人赵某乙、徐某某、田某某、何某甲、赵某丙、周某某、游某某等7人先后与被告单位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公司务工。至2019年7月,贵州**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共拖欠赵某乙等7人工资46948元,其中:拖欠赵某乙11050元、徐某某10450元、田某某10450元、何某甲8050元、赵某丙3100元、游某某2300元、周某某1548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以刻意躲避、不接电话、不回短信等方式拒不支付赵某乙等人的劳动报酬。赵某乙等人多次向该公司及赵某甲催讨工资无果后,于2019年6月28日向湄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劳动部门调查核实后,于2019年7月8日以湄人社监令字【2019】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贵州**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赵某甲限期支付劳动者报酬,贵州**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赵某甲逾期未支付。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赵某甲家属将拖欠的46948元工资足额发放给赵某乙等7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调查报告、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册、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徐某某、田某某、何某甲、赵某丙、游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贵州**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贵州**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七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694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贵州**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追究刑事责任。贵州**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贵忠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单位住所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联系电话1398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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