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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7年07月17日9时许,在**镇司法所调解室,被告人赵某甲及其家人一方与被害人赵某乙一方因土地争议而发生相互殴打,双方被政府工作人员劝开后,被告人赵某甲及其家人被劝至司法所调解室门口外的树下停留。被害人赵某乙不听劝阻,仍然冲向被告人赵某甲及其家人所在位置,被告人赵某甲拾起地上的木棍并持木棍殴打被害人赵某乙的嘴巴和身体其他部位。

2017年7月24日,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

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

3、证人江某某、周某某、宋某某、陈某甲、赵某丙、欧某某、徐某某、陈某乙、程某甲、赵某丁、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作案工具木棍;

7、辨认笔录;

8、法医临床鉴定书;

9、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宇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含检察卷1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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