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2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北街**店内,被告人赵某甲与一同吃饭的赵某乙、张某某、顾某某、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其母亲拽出店外。其母亲出门时,摔倒在**店门口,赵某甲将欲上前搀的赵某乙打倒在地,又用脚踢赵某乙面部、鼻部,将赵某乙的鼻部、眼部、口部踢伤。赵某乙的伤情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为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眼眶、口部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经侦查,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张某某、顾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行刑事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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