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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9********,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10月17日15时许,与胡某某、赵某乙在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甲住宅门口的公路上,因发生口角争吵继而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将被害人赵某乙推倒,造成了赵某乙因外伤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47%,为十级伤残,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属轻伤一级。被告人赵某甲,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浩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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