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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楼**号。2019年7月24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9时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东煤港里58栋楼外金姐烧烤门前路边,因李某甲与被告人赵某甲发生交通事故,李某甲找来被害人梁某某协助协商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被害人梁某某与被告人赵某甲发生撕扯,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梁某某按倒在地致梁波腿部受伤。经鉴定,梁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马某某、赵某乙、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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