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生于195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5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家附近的竹林砍伐竹子时,与邻居李某某(本案被害人,女,78岁)因竹子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其间,因李某某阻止被告人赵某甲砍伐竹子,被告人赵某甲推倒李某某并用右拳击打其胸部等部位。经苍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残疾证、住院病历、调解记录、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乙、赵某丙、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国强
检察官助理:张 洋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苍溪县**乡**村**组**号
2.侦查卷宗2册、补充证据7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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