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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4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中午,被告人赵某甲到同村村民李某甲家中谈两家之间宅基地纠纷的事情,双方发生争执,在李某甲家中吃饭的刘某某、李某乙、赵某乙、李某丙等人让赵某甲离开,赵某甲与李某丙等人发生言语冲突,赵某甲遂用左拳击打李某丙鼻部致其倒地,致使李某丙的右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L3腰椎、右侧桡骨等多处骨折;李某乙、刘某某分别抓住赵某甲两只胳膊阻止其再动手打人,赵某甲挣脱后用左手击打李某乙面部,用手扳刘某某腿部致其倒地,造成李某乙左侧眼部挫伤、左侧眶内侧鼻骨和左侧上颌骨额突两处骨折,此期间赵某乙用赵某甲掉在地上的一只鞋打赵某甲头部一下,赵某甲用手击打赵某乙左眼部一下,致使赵某乙左侧眼部挫伤。赵某甲在打斗过程中左脸腮部、颈部被抓破。经鉴定,李某丙有三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李某乙、赵某乙伤情分别为轻微伤。赵某甲伤情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民警在案发现场的胡同口位置找到赵某甲进行口头询问,赵某甲在十三局医院诊治伤情期间,民警到医院对赵某甲询问,之后民警电话通知赵某甲到抬头寺派出所接受询问、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丙、赵某甲等人伤情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材料、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丙陈述;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处警视频、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多处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伟

2020年9月20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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