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5日14时许,在行某某**乡**村村南,赵某乙给杨某某打电话时与白某某(已判刑)发生口角,后赵某甲、白某某等人开车去赵某甲在**市场租房处拿了砍刀,将砍刀放在**村南一栋二层小黄楼一楼最东边小屋,赵某乙、李某某二人到**村村南二层小黄楼处找到杨某某等人后双方发生争执,赵某甲、白某某(已判刑)持砍刀将赵某乙、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赵某乙的损伤为重伤二级;李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赵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慧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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