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8〕11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东方市人,家住东方市**镇**村**队,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10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4日0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滨涯花园新村北部湾水吧玩扑克时,与在一旁观看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赵某甲跑到北部湾水吧斜对面的宜之佳便利店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北部湾水吧门口处将张某某头部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海口市龙华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10月23日,赵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林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德
2018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家住东方市**镇**村**队,联系电话:1838970****。
2.随案移交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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