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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市场**,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路某某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强农门内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路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致被害人路某某左眼钝挫伤、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右眼眶内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路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赵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仁和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祖某某、赵某乙、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甲对路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路某某对赵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祖某某对路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张原旗

2020年4月1

附注:1、被告人赵某甲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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