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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15时许,在灵璧县**镇**村村民赵某乙家院内,被告人赵某甲与其叔兄弟赵某丙因树木纠纷发生争执,后赵某甲手持砖头将赵某丙左胸部打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丙左侧第3、4、5、6肋骨骨折,其中第3、4肋骨各2处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4月24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丙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赵某丙对赵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持砖头殴打被害人,酌情从重处罚;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解为见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村。

2.诉讼、证据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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