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47********,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浦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的妻子苏某某在浦北县**镇**村委会*村一鱼塘处因狗拉屎问题发生争吵,后苏某某回家将其与赵某甲发生争吵的事情告知赵某乙。赵某乙随即去找赵某甲理论,当赵某乙走到鱼塘处时,赵某甲马上用勾刀朝赵某乙头部砍了几刀。经鉴定,赵某乙是因被他人砍伤头部引起左侧枕叶、顶叶脑挫裂伤并出现神经系*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4月15日被抓获归案,作案工具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勾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疾病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丙、赵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赵某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丽
检察官助理曹淑燕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997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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