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1时30分许,在昌乐县**街道**村南赵某甲养猪场后面杨树地内,王某某与其儿子赵某乙、儿媳刘某某在剪树枝,被告人赵某甲与赵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某上前劝阻时,赵某甲持镢头将王某某左小臂打伤。2020年4月15日,经昌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赵某乙、董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郑爱之
检察官:李金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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