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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安徽省亳州市人,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廊坊市广阳区**路与**道交口附近的一处棋牌室内,因打牌问题与赵某乙发生争执,后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赵某甲用拳头殴打赵某乙的脸部,致赵某乙鼻骨骨折。经鉴定,赵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赵明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3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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