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市,住河南省**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15时30分左右, 在**镇**大街与抚昌黄公路交叉口附近,赵某乙与卢某某、赵某甲等人因合同签订问题发生冲突,被告人赵某甲将赵某乙打伤。经鉴定赵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己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甲将赵某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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