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6********,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道**街**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和其妯娌被害人赵某乙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门外村道旁田地,双方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冲突,后被告人赵某甲持铁铲打向赵某乙,赵某乙抬右手去挡时受伤。经鉴定,赵某乙右手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丙、赵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6.勘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勘验现场图、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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