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8日移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二)项之规定,于2018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9月12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30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高某某系情人关系,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因独居的高某某患病,2018年4月2日20时许,赵某甲独自步行前往位于正宁县*镇*村*组的高某某家中送药。20时20分许,赵某甲来到高某某家,进入高某某平时居住的厨房。期间,高某某用其vivo-Y66手机与魏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聊天。22时10许分,赵某甲与高某某在炕上发生性关系,后发现高某某昏迷。赵某甲为了掩盖其与高某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拿走高某某平时使用的vivo-Y66手机,将自己擦拭生殖器的卫生纸团扔进炕洞,用炕上的棉被盖在高某某腹部,并在高某某家坐西朝东靠北边房间找到一装灌汽油的白色塑料壶,将壶内汽油倒至该棉被,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棉被后,从高某某家大门东侧厕所旁的院墙处翻墙逃离。
经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正)公(司)鉴(尸检)字【2018】03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高某某系烧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白色塑料壶、vivo-Y66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现场勘验、手机检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4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检验意见等鉴定意见书;
5证人秦某某、魏某某、赵某乙等证言;
6.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邓伟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正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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