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小区**栋**单元**门。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士课街75号院内,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姚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发泄怒气,赵某甲将姚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XS MAX(256G)手机摔碎(价值人民币6400元),并砸毁室内物品、殴打姚某某,造成姚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颊粘膜破损、胸部、腰部软组织挫伤。现赵某甲父亲赵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姚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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