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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敲诈勒索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64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8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明知其放高利贷给胡某某的三万元已经过本过息的情况下,仍然对担保人张某某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和恐吓的方式,逼迫张某某还款两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流水、谅解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雨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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