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889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城*****号)。因犯贷款诈骗罪, 2010年6月17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9 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甲与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赵某甲在***广场任保安一职。2020年5月30日,**物业公司因赵某甲在工作期间有滋扰同事、辱骂领导,多次整天擅离职守及旷工等严重违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行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赵某甲对**物业公司的决定不服, 6月期间,多次找到公司总经理黄某某等人,以要到有关部门举报***广场存在消防违规问题,要在***广场放火等相威胁,向**物业公司索要补偿款人民币8万余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又来到本市红谷滩区***写字楼找黄某某索要钱款时,黄某某报案,民警赶至现场将赵某甲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的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劳动解除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等相威胁,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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