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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90********,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住金秀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7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向律师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得知其妻子赵某乙与郑某某发生婚外性关系后,通过微信扬言要将该事公之于众及状告郑某某涉嫌强奸等为由向郑某某索要10万元作为赔偿。后,郑某某迫于压力于当日通过微信和网银转了3万元给赵某甲。被告人赵某甲在索要金额未能全部如愿的情况下,继续通过微信对郑某某进行威胁,被害人郑某某无奈之下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将所得的3万元退还给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敏诗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讯问笔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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