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遂溪县**镇***市场的夜宵档处喝了约六两啤酒后,就驾驶着一辆粤******号二轮摩托车由遂溪县遂城镇旧中心市场往遂溪县遂城镇建设路全丰广场方向行驶。当天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在行至遂溪县遂城镇建设路全丰广场路段时,为避让一辆左转弯的车辆,和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路段的*******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被告人赵某甲所抽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8.59mg/100ml。经遂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车牌号为豫******小轿车的车辆损坏总价为3100元,截止目前,被告人赵某甲尚未赔偿被害人刘某甲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
3、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肇事车辆放行通知书、放行条;
4、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5、驾驶人材料复印件、查询结果;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9、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10、辨认照片;
11、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检测报告书;
1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1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抽取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8.5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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