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赵某甲(别名赵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号,住霍邱县**镇**村**组,2018年8月4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霍邱县公安局冯井派出所处以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3时许,赵某甲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与他人发生争执,他人报警后,赵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霍邱县周集镇农业银行门前时,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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