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80********,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镇**村委会**村,现住乳源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罗平发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请赵某乙夫妇和赵某丙夫妇4人采伐其家位于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小班地籍号******)、地名叫“**坪”的自留山上的林木。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委托赵某乙销售采伐下来的林木,共得款项约人民币30000元。经湖南泰森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赵某甲采伐林木的树种为杉木,采伐面积为8.04亩,采伐林木总蓄积为57.35立方米,采伐总材积为44.34立方米,采伐林木总株数为611株。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乳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由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自留山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冬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乳源县**镇**村委会**村。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散件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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