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63********,苗族,初中文化,台江县**刀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台江县**本**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家住台江县南宫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已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为了扩建其娃娃鱼生态养殖场,2016年4月8日其分别以本人及其弟赵某丙的名义写申请向台江县南宫镇林业工作站申请采伐**村**组其自家“展荣你”山林松木。申请书以赵某甲之名申请采伐35株10立方米松原木;以赵某丙之名申请采伐37株10立方米松原木。2016年8月4日,台江县南宫镇林业工作站分别下发《民用材采伐证采伐告知书》批准赵某甲采伐35株9.135立方米蓄积松原木;赵某丙采伐37株9.834立方米蓄积松原木。赵某甲得到采伐告知书后讨其弟赵某丙与其到“展荣你”山林砍伐松木并将木材用于娃娃鱼生态养殖场建设。
2017年初,赵某甲为响应台江县南宫镇精品水果扶贫项目的实施,决定在自家已砍伐松木的“展荣你”山林建设精品水果基地种植近50亩精品水果。赵某甲种植精品水果苗木后,因基地的杉木树影响水果苗木生长,2017年6月28日,赵某甲以修建生态养殖农家乐房屋用料之名写申请向台江县南宫镇林业工作站申请采伐“展荣你”山林30株10立方米杉木;2017年7月2日,赵某甲以其弟赵某丙装修房屋名义申请采伐30株10立方米杉木。2017年9月20日,台江县南宫镇林业工作站同意赵某甲采伐30株9.729立方米蓄积杉木;赵某丙采伐30株10.18立方米蓄积杉木。赵某甲得到同意后讨其弟赵某丙与其到“展荣你”山林砍伐杉木并将木材用于娃娃鱼生态养殖场建设和二人房屋装修。
2018年国家森林督查卫片执法发现台江县南宫镇**村“展荣你”山林被大面积砍伐,遂将线索移交台江县林业局核实。2019年台江县林业局经现场勘查和鉴定,赵某甲采伐“展荣你”山林马尾松立木蓄积42.2279立方米,杉木立木蓄积23.677立方米,共计采伐林木蓄积65.9049立方米。台江县林业局扣除赵某甲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的立木蓄积后,赵某甲滥伐的林木蓄积涉嫌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2019年8月6日,赵某甲主动到台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供述自己滥伐“展荣你”山林林木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机采伐工具物证;2.采伐申请书、民用材采伐证采伐告知书、保证书、营业执照、台江县南宫镇**村(**寨)娃娃鱼生态养殖扩建扶贫项目利益联结协议书、南宫镇精品水果扶贫项目施工协议等书证;3.赵某丙、杨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27.026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小平
检察官助理 潘丽萍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388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油锯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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