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盗掘古墓葬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8********,汉族,初中辍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和河南同乡王某甲(男,2002年12月2日,17岁,另案处理)受崇阳籍男子王某乙(未到案)微信邀约,从河南省坐车来到崇阳县**镇**村**组熊家屋后山上,利用铁锹等工具对位于该处的一座清代古墓葬进行挖掘,挖掘至2019年10月16日下午,因该墓葬土质较硬无法继续深挖,三人只得放弃盗掘。2019年10月17日,赵某甲、王某甲乘车到赤壁市准备逃离,在赤壁市火车站附近旅店被崇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崇阳县公安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湖北省博物馆文物鉴定意见;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