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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1月至2月28日夜间,多次窜至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黄各庄村篮球场南侧公园内,盗窃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园内安装的三件多晶太阳能板、三件低温锂电池、三件锂电池控制恒流一体机以及两件灯具;2019年2月28日21时许在准备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21元。事后,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光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3月26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电话:1591035****.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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