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9********,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道**村**组,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街道**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外出务工回屯暂住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街道**村村民被害人肖某甲(男,49岁)家中,2019年5月1日5时许,赵某甲离开肖某甲家。2019年5月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趁肖某甲家中无人之机,盗走肖某甲放在炕柜内迷彩服兜里的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返还肖某甲人民币3500元,取得肖某甲的谅解。
经侦查,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吴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笔录: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 茹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 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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