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安徽省蚌埠市**栋**单元303,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一起在**赌博,期间,赵某甲听说王某某背的书包里有现金。21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驾车载赵某甲又至蚌埠市**市场中的另一赌场玩,3时许,赵某甲准备开车离开时,看见王某某在打开汽车后备箱,于是赵某甲将其大货车开到**路边停好,然后下车步行至王某某停车处,用自带的老虎钳将王某某汽车左侧后方的三角玻璃砸掉,然后将放于该车后备箱的一个书包拿走,赵某甲携包至朝阳路与东海大道路口**的公园,将包中人民币拿出来用塑料袋装好藏匿于绿化带草丛中,后赵某甲驾驶其大货车回到怀远。22日下午,赵某甲父亲及四叔将钱找到,经清点系人民币23万元整,并于当日还给王某某。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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