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武乡县**镇**村**组**号。200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时许至3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其晋**海马牌SUV车从武乡县**镇**村到达武乡县丰州镇,利用砖头、改锥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停放在南泊湾小区和怡水园小区附近路边的8辆汽车,后被告人赵某甲驾车返回故城镇岸北村家中。
1、被告人赵某甲在武乡县丰州镇怡水园小区附近的路边,砸开王某甲的晋**奇瑞牌轿车玻璃,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450元,被盗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赵某甲在武乡县丰州镇怡水园小区附近的路边,砸开石某某的晋**五菱荣光牌小货车玻璃,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60元,被盗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被告人赵某甲在武乡县丰州镇怡水园小区附近的路边,砸开王某乙的晋**哈弗牌SUV车玻璃,未盗窃上财物。
4、被告人赵某甲在武乡县丰州镇怡水园小区附近的路边,砸开张某某的晋**日产牌奇骏车玻璃,未盗窃上财物。
5、被告人赵某甲在武乡县丰州镇怡水园小区附近的路边,砸开侯某某的晋**起亚牌轿车玻璃,未盗窃上财物。
6、被告人赵某甲在武乡县丰州镇怡水园小区附近的路边,砸开杨某某的晋**大众牌轿车玻璃,未盗窃上财物。
7、被告人赵某甲在武乡县丰州镇南泊湾小区附近的路边,砸开关某某的晋**丰田牌轿车玻璃,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9600元、价值人民币780元的芙蓉王(细支)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848元的南京(雨花石)香烟1条零6盒、价值人民币70元的中华(中支)香烟1盒,被盗现金及香烟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8、被告人赵某甲在武乡县丰州镇南泊湾小区附近的路边,砸开李某某的晋**传祺牌轿车玻璃,盗窃车内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长白山(迎春)香烟1条,被盗香烟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赵某甲合计盗窃金额12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电筒、汽车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价格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关某某、王某甲等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毁坏车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菊
检察官助理:张强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5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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