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011993********,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住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1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在昆明市呈贡区第七街区10栋至14栋之间。分别于2020年10月2日中午12时许盗窃了快递送餐员赫某某电动车内价值19元的烤肉饭;于2020年10月2日18时许盗窃了快递送餐员朱某某价值41.4元的咖喱蛋包饭;于2020年10月3日12时许盗窃了被害人赵某乙价值23.48元的快递订单盒饭及“零嘴优”商店内被害人成某某的一瓶价值5元的茶π饮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场被外卖小哥缴获的盒饭、饮料和被害人赫某某等人提供的外卖订单截图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五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二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