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46********,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赵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一大院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男,54岁,北京市人)塑钢门框等物;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赵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一大院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男,54岁,北京市人)塑钢条等物;
2019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一大院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男,54岁,北京市人)卷帘门、塑钢门框、塑钢条等物。
2019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一大院内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梁某某、耿某某、陈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涛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1368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