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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2822001********,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乡**村**社,现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镇**沟**组。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与孟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谋后,由孟某某在超市门口放风,被告人赵某甲进入超市谎称购买香烟,拿到香烟后,假装使用微信扫码付款,趁店主不备之机,将香烟盗走。被告人赵某甲和孟某某以上述作案手段共实施6起盗窃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和孟某某以上述作案手段,在长春市南关区****超市盗窃****香烟一条,随后二人将盗取的香烟售卖,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2.2020年3月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和孟某某以上述作案手段,在长春市南关区**超市盗窃******香烟一条,随后二人将盗取的香烟售卖,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3.2020年4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和孟某某以上述作案手段,在长春市二道区**超市盗窃****香烟一条,随后二人将盗取的香烟售卖,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4.2020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和孟某某以上述作案手段,在长春市二道区**超市盗窃****香烟一条,随后二人将盗取的香烟售卖,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5.2020年4月1日晚19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和孟某某以上述作案手段,在四平市铁西区**超市盗窃****香烟一条。二人盗取的香烟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6.2020年41日晚19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甲和孟某某以上述作案手段,在四平市铁西区****附近的**超市盗窃****香烟一条。二人盗取的香烟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4月1日晚22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街******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归案情况、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和解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刘某某、赵某丙、王某某、孙某某、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

6.被告人赵某甲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冠英

检察官助理:张  瑜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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