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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61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站附近租房(户籍所在地淮北市烈山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其租来的车牌号为苏A*****的白色宝沃汽车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温哥华城三期锦绣府邸小区实施盗窃8起,盗窃电瓶车电瓶20余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940元。

1.2019年12月5日12时33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其租来的车牌号为苏A*****的白色宝沃汽车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温哥华城三期锦绣府邸小区130栋附近车棚,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的4块电瓶(天能牌,型号48V20Ah)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51元。

2.2019年12月5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其租来的白色宝沃汽车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温哥华城三期锦绣府邸小区136栋北楼下车棚,将被害人常某某两轮红色中型电瓶车的5块电瓶(天能牌,型号60V20Ah)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76元。

3.2019年12月5日13时26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其租来的白色宝沃汽车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温哥华城三期锦绣府邸小区137栋北楼道东侧车棚,将被害人谷某某粉色艾玛牌小架车的4块电瓶(超威牌,型号48V20Ah)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63元。

4.2019年12月5日13时37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其租来的白色宝沃汽车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温哥华城三期锦绣府邸小区81栋一单元与二单元北侧楼道口之间车棚,将被害人任某某蓝色宝岛牌小架车的4块电瓶(天能牌,型号48V20Ah)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75元。

5.2019年12月5日13时44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其租来的白色宝沃汽车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温哥华城三期锦绣府邸小区81栋一单元与二单元北侧楼道口之间车棚,将被害人闫某某黑色绿色相间捷豹牌小架车的4块电瓶(天能牌,型号48V20Ah)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75元。

6.2019年12月5日13时02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其租来的白色宝沃汽车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温哥华城三期锦绣府邸小区118栋南侧附近车棚,将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盗走。

7.2019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其租来的白色宝沃汽车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温哥华城三期锦绣府邸小区122栋西南侧车棚,将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盗走。

8.2019年12月5日14时13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其租来的白色宝沃汽车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温哥华城三期锦绣府邸小区74栋西北侧车棚,将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盗走。

被告人赵某甲将盗窃来的20余块电瓶卖给了高某某,获利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赵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丁某某、王某某、赵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常某某、谷某某、任某某、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鹏举

年六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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