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乡**村**巷**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3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8月29日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先后至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金鹰一店A座二楼LINNIE·Z(郦妮)专柜、FOCALS(福柯斯)专柜、LANCY FROM25(朗姿)专柜、MULEID(沐蕾迪)专柜、徐州市鼓楼区苏宁广场三楼JNBY(江南布衣)专柜、苏宁广场二楼NOWSHOW(朗香)专柜盗窃专柜内衣服共计7件。经鉴定,被盗衣服合计价值人民币7435元(以下币种相同)。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至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金鹰一店A座二楼LINNIE·Z(郦妮)专柜,盗窃一件蓝底花色郦妮连衣裙,被盗衣服价值1416元。
2.2020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至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金鹰一店A座二楼FOCALS(福柯斯)专柜,盗窃一件绿色福柯斯小衫。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1112元。
3.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至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金鹰一店A座二楼LINNIE·Z(郦妮)专柜,盗窃一件天蓝色郦妮连衣裙。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1160元。
4.2020年8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至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金鹰一店A座二楼LANCY FROM25(朗姿)专柜,盗窃一件雾霾粉色朗姿裙子。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1200元。
5.2020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至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金鹰一店A座二楼MULEID(沐蕾迪)专柜,盗窃一件花色针织沐蕾迪套头衫。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900元。
6.2020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至徐州市鼓楼区苏宁广场三楼JNBY(江南布衣)专柜,盗窃一件浅橙色JNBY丝绸衬衣。后被告人赵某甲又至该苏宁广场二楼NOWSHOW(朗香)专柜,盗窃一件水蓝绿色朗香压褶修身衬衫。经鉴定,上述被盗衣服合计价值1647元。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盗衣服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梁某某、牛某某、赵某乙、张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视频录像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栋昭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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