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5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6时,被告人赵某甲进入广宗县**乡**村刘某某家,使用刘某某家北屋客厅门口右侧褐色鞋子里面的钥匙,打开屋门进入刘某某家卧室,将刘某某家卧室被褥下红色袋子内62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受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 4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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