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377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海孜村海孜庄海东**组**号,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海孜村海孜庄海东**组**号。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与前犯盗窃罪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罚金五千元。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在濉溪县**镇**村**医院家属院,被告人赵某甲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利用现场工具撬别卧室内的抽屉查找财物,后将床头柜抽屉里107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部分退赔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守恒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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