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5********,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泽州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有预谋地至泽州县**镇**村被害人赵某乙家附近,趁赵某乙家无人之机,翻墙入院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有价值的物品而未果。后赵某甲在赵某乙家停留至次日7时许。
2.2020年8月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见赵某乙的邻居被害人李某甲外出,便从赵家厨房房顶翻入李家院内,在李家屋内盗取李某甲的金立牌M7L型手机时被李某甲儿子刘某当场发现,后赵某甲将被盗手机返还给被害人。经泽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立牌GIONEE M7L型手机于2020年8月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33元。
3.2019年7月的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至同村被害人李某乙家中,将李放于厨房外窗台上的一部手机盗走。当天上午10时许,李某乙发现后找到赵某甲,赵某甲将被盗手机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芳
检察官助理:杨雯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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